“人口紅利消退”“老齡化加劇”,這是世界各國共同面臨的難題,也是時下多數普通家庭不得不直面的話題。不少網友坦言:“夫妻雙方在拼命工作、供房供車、養育子女的同時,還有贍養四位老人的責任與義務,壓力不小。”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針對性地出臺6項減稅減負的專項附加扣除,其中包括“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
通俗地講,“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從明年1月1日起,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先將納稅人的贍養支出按相關定額要求,作為稅前減除項扣除,再對綜合扣除后的收入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
那么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圍和標準當如何界定?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規定,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在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情況下,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若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則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同時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
在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情況下,《辦法》允許贍養老人的支出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不論約定抑或指定分攤,兩種情形下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其中指定分攤優先于約定分攤。”省稅務局相關人士提醒,每戶家庭涉及到的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哪些人可以在新的個稅繳納方案中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帶來的實惠?
《辦法》指出,適用于“專項附加扣除”的“被贍養人”具體指納稅人“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此處提及的“父母”,囊括生父母、繼父母和養父母;“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和養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