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大武漢客戶端7月4日訊(記者陳勇 通訊員邱實)7月4日9時30分至10時30分,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奓山法庭庭長謝燕臨將做客“周二之約”問法官直播間,為網友解答如何保護自己的人格權等法律問題。
直播現場。記者楊濤 攝
問:飲酒出事,同桌飲酒者需要承擔責任嗎?
(資料圖片)
答:有四種行為同桌飲酒者需承擔責任:
強迫性飲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比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其回家。
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問:出租車與貨車相撞,貨車方負全責,法院判決貨車方賠償20萬元后,貨車方無力支付全部賠償款,只支付了5萬元,受傷乘客能否以出租車方違約為由,要求出租車方承擔賠償責任?
答:該問題即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向不同的相對人分別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5項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這是《民事訴訟法》中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規定。“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對象是當事人同一、法律關系性質同一、訴訟標的同一,且已經由法院作出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訴訟。故基于上述不同,這起交通事故中的三當事人之間可以形成兩個獨立的訴訟,不能產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如果乘客分別提起兩個訴訟,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但應注意,《民法典》所確立的損害賠償原則是填補原則,即受害人有損害或加害人有獲益才有賠償,且損害或獲益實際發生多少,賠償就賠付多少。這起交通事故給乘客造成的損失是20萬元,并且侵權訴訟生效民事判決已經對該損失的賠償義務主體和數額作出了判決,在法律意義上,乘客的損害已經得到了賠償。如果乘客再提起違約訴訟,其訴訟請求的賠償額不應包括其侵權訴訟中已經判賠的數額,否則,其訴訟請求可能不會被支持。
問:死亡賠償金能否視為遺產?
答:不能。
直播結束后,謝燕臨法官將作為輪值法官繼續留在專欄在線答疑兩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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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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