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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網4月26日訊(通訊員 余嫚 記者 朱鼎兆)淮安男子孫某個人原因離職,但為解決社保繳納問題,其與原單位協商后社會保險關系仍保留原單位,由原單位替其繳納社保,相關費用由孫某承擔。原單位一直為其繳納社保至2022年8月,后因孫某未向原單位支付代繳社保相關費用,原單位停止為其代繳社保。孫某以存在社保關系為由要求確認與原單位在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原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及欠發工資。法院會怎么判?在4月26日淮安市淮安區法院召開的“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現狀”新聞發布會上,該院公布這起特殊的勞動關系糾紛案,法院最終駁回孫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和監督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孫某離職后,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然終止,對于孫某的訴訟請求,法院均不予支持。有相應的社保繳費記錄為證,但社保繳費記錄在實踐中往往作為一種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但不是充分證據,不能僅依據社保繳費記錄認定勞動關系,最終對勞動關系的認定還得審查是否存在實際的用工行為,單位為孫某代繳社會保險費用不能認定雙方的勞動關系存續,且孫某的部分社保費用由其轉賬給公司后代繳。在實踐中有很多單位出于各種原因為個人代繳社會保險費,但雙方并不存在實際用工。
據介紹,2022年全年,淮安區人民法院受理各類勞動爭議案件共計432件,審結415件,結案率96%,其中判決130件,調解144件,撤訴123件,調撤率64.34%。案件類型相對集中,主要集中在拖欠、克扣工資糾紛,欠交社會保險等福利待遇糾紛、工傷事件賠償糾紛;案件標的不大,但矛盾尖銳,調解工作難做,上訴率較高;由于拖欠工資具有整體性,容易形成不穩定因素。為此,淮安區法院聯合區仲裁委員會共同出臺《關于強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堅持與仲裁委、工會、街道辦、人社局溝通聯系,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通過在法院設立調解工作室、在社區和仲裁委設立巡回法庭、發揮人民調解等形式,堅持聯動調解,加強對案件的提前介入和研判,將諸多矛盾糾紛化解在源頭。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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