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于2022年9月29日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全票通過,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臺,填補了我省交通建設管理立法空白,完善了江蘇綜合交通法規制度體系,為更好地促進江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高質量高水平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條例》以保障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為出發點,落實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責任,明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著力規范從業行為,強化行業監管,提升監管水平,加強立法對交通建設的引領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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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亮點:
01
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
明確工程缺陷責任期的具體計算期限,確立工程質量專項驗收制度,規定退還質量保證金的具體情形,還規定對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施信用管理的要求,結合其他相應信用管理規定,可以適當降低企業的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等額度,通過這些具體規定,減輕企業資金壓力和負擔,切實維護從業單位的合法權益。
02
創新工程監管模式,實行質量安全一體全過程監管。
統一了質量監督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體,規定同一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應當由同一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實施,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應當自建設單位取得公路工程施工許可或者辦理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驗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自工程交工驗收完成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03
明確監管職責范圍,省市縣分級監管。
規定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并列入省交通建設投資計劃的特定種類的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其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由省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根據職責負責;其他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由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根據職責負責,具體監督管理職責劃分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監督管理職責存在爭議的跨設區的市的獨立橋梁、隧道工程,應當指定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對工程技術難度大的特定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可以指定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
近期,按照省交通運輸廳統一部署,各地交通運輸部門通過報紙、雜志、宣傳櫥窗、廣播、電視、廣告牌和互聯網等多渠道,以及集中學習、專家培訓等多種方式開展《條例》施行宣貫活動,讓社會各界廣泛了解《條例》,為貫徹落實《條例》營造良好氛圍。
原標題:
1月1日施行!這項條例填補江蘇交通建設管理立法空白
來源:江蘇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