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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應按下列順序清償:1、合伙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2、合伙企業所欠稅款;3、合伙企業的債務;4、退還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則按約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間分配。
《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九條,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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