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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泰州市印發《泰州市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內容涉及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管控措施設定、修復與補償、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
生態空間是指具有自然屬性、以提供生態服務或生態產品為主體功能的國土空間。《辦法》強調,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以生態保護為重點,不得隨意占用和調整,原則上不得開展有損主導生態功能的開發建設活動。對不同類型和保護對象,實行差別化管控措施;若同一生態空間兼具2種以上類別,按照最嚴格的要求落實監管措施,確保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泰州市自古為長江、淮河、黃海三水匯聚之地,境內大小河流2.4萬余條,自然資源稟賦優越,但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碎片化現象較為普遍。《辦法》提出,在調整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時,應當遵循集中連片、功能相似的原則,并對調整后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自然生態系統的層次性、整體性、聯通性和管理可行性進行科學論證,確保調整后的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相對完整,避免出現破碎化、邊緣化、孤島化等問題。
在修復方面,《辦法》指出,要從生態系統整體性和流域系統性出發,制定實施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系統保護與修復方案,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優先保護良好生態系統和重要物種棲息地,建立和完善生態廊道,提高生態系統完整性和連通性。
《辦法》不僅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空間管控的職責,還進一步細化了有關部門在不同類型保護區域上的責任主體。例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管理森林公園、重要濕地、生態公益林及其職責范圍內的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特殊物種保護區;水利部門管理洪水調蓄區、清水通道維護區及其職責范圍內的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等,更加精準高效加強生態空間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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