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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8月15日),記者獲悉,前段時間,常州某湖泊發生了一起悲劇,一名20歲出頭的小伙子和同伴一塊兒去野泳,不幸身亡。事后,小伙的家人將結伴野泳的5名同伴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法院會支持嗎?
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橫山橋法庭法官助理張華杰:“去年7月份的時候,小伙子小張與小李等同事5人結伴前往某湖泊野泳,小張本身不善水性,還特地購買了游泳圈。”下水后,小張帶著救生圈跟隨同伴小李一起向湖中游去,其余四名同伴則在岸邊嬉水,或自行上岸,并未跟隨。可當小張和小李從湖中往岸邊回游時,意外發生了!
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橫山橋法庭法官助理張華杰:“小張由于體力不支發生溺水,等到小李到岸邊時,才發現小張不見了身影,然后幾人立即報警,待小張被打撈上岸的時候,已經溺亡了。”
事后,小張家屬認為,幾人野泳的湖泊并非正規游泳場所,水位較深,根本不適合游泳。小李等人明知小張不會游泳,仍邀請他前往湖中野泳,使其處于極度危險之中。且在游泳過程中,幾人未及時關注小張的情況履行安全照顧義務,應當為小張的溺亡負責。于是,小張家屬將與小張同去野泳的5名同伴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共同承擔30%的責任,賠償損失共計50多萬元。
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橫山橋法庭法官助理張華杰:“民法典相關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為其他參加者的行為而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除外。”
法院審理后認為,事發湖泊作為公共水域,岸邊設有“水深危險 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小李等人對于湖泊水深及危險程度應當是明知的。幾人結伴野泳,彼此之間存在發生危險時相互幫助和及時救助的義務,否則事故一旦發生,需承擔相應責任。小張溺亡時,小李等幾人均未及時發現異常并進行救助,對小張的死亡有一定過錯。
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橫山橋法庭法官助理張華杰:“本案中,小李跟小張一起向深水區游泳,他們兩人相互之間就負有更重的相互照顧的義務,所以小李應當承擔的責任相對較重。”法院最終判決:小李等人共賠償小張家屬15萬元,其中小李賠償4萬元,其余幾人每人賠償2至3萬元不等。
(《零距離》記者/馮珂 編輯/徐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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