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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日報訊(記者郭嘉莉)不知公司姓名,不在公司謀職,就成了鄭州某工程公司職工,公司還主動為其繳納社保費,這樣的好事讓鄭州某公司職工趙某一時摸不著頭腦。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2011年,趙某取得中級工程師等4個資格證書,是社會需求的熱門人才。鄭州某工程公司在申報“鋼結構專業承包叁級資質及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正需要這樣的人才,于是,便找到某工程管理咨詢公司幫忙。鄭州某工程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某工程管理咨詢公司簽訂了《委托協議書》,將相關事務委托乙方代理。合同簽訂后,該工程公司向某工程管理咨詢公司支付了費用,某工程管理咨詢公司便將趙某的信息推薦給該工程公司。在未經趙某許可的情況下,該工程公司擅自以趙某的名義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趙某發現個人信息被盜用后向公安機關報警,并將鄭州某工程公司起訴至修武縣法院要求賠償。
趙某要求鄭州某工程公司停止使用原告姓名身份信息以及相關專業資質信息,消除侵犯姓名權的影響,賠償各類費用15934.21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鄭州某工程公司未經原告趙某許可擅自使用原告姓名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權,對于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趙某有權請求賠償。原告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過程中產生的交通費,雖提交了部分證據,但無法證明系因本案產生的直接費用,故該院酌定為1000元;因被告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精神損害以及生活和工作中的影響,原告主張精神損失費1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退還所繳納5個月的養老保險共計1098元,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應當對自己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自擔。
隨著信息網絡的不斷發展,個人信息被大量收集和利用,正逐漸成為一種廣泛存在的經濟現象。法院特別提醒,企業管理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要誠信經營,更要守住法律底線;在行業中獲得資質的從業者要注重個人信息的保護,對企業為了提升資質要求“人證分離”的獲利行為堅決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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